白酒購買合同(白酒采購合同)

白酒采購合同


一.關于酒的購銷活動合同

1.購銷合同是 買賣合同 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jù)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guī)定支付價款的協(xié)議。

2.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征收。

二.41.某鄉(xiāng)供銷社與某縣酒廠簽訂了一份購買該縣酒廠生產的喜樂牌38度白酒的合同。合同規(guī)

1.酒廠和供銷社之間的補充協(xié)議無效。 補充協(xié)議中酒廠和供銷社惡意以次充好,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共同欺詐,構成《民法》中的“惡意通謀”,所以補充合同自訂立起就無效。

三.散裝白酒質量協(xié)議合同

1.散酒供銷協(xié)議甲方:乙方:甲乙雙方為拓展酒類業(yè)務,充分利用雙方各自優(yōu)勢,達成散裝酒供銷協(xié)議,特訂協(xié)議如下,以資共同遵守:散裝曲酒的供銷事宜甲方自產原酒調售乙方,按乙方提供的樣品由甲方組合成各等級和酒精度含量的散裝酒水,符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262363633合國家對濃香型曲酒理化指標;其價格詳見附表:乙方訂購數(shù)量:第一年訂購量____噸;第二年___噸;第三年___噸;三年累計___噸。

2.甲方按乙方下達的定單進行組合,其組合成的散裝酒應由乙方全部承擔購買。質量及驗收:產品質量以甲方所在地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乙方到甲方倉庫當面驗貨發(fā)貨;或者每次發(fā)貨前甲方需向乙方快寄該批貨的小樣。

3.大小樣基本一致后乙方傳真通知甲方發(fā)貨;乙方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為收到該批貨品之日起15日內,若酒水有內在質量不合格,可退貨或換貨。

4.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各種檔次散裝酒經_____市質監(jiān)局的質檢報告及甲方的一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法證照。甲方應按乙方下達的數(shù)量、時間,及時包裝調出,且積極配合乙方搞好產品的代發(fā)運工作。

5.途損3‰以內由乙方承擔,超過3‰部分由甲方負責,或追究承運賠償,其運費由乙方承擔。付款辦法:乙方向甲方下達定單時應支付該批散酒的50%貨款;待散裝酒運出甲方倉庫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結清全款。

6.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協(xié)議時間:_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本協(xié)議如有修改或補充,需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方可進行,修改或補充后的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xié)議一經簽立雙方必須嚴格履約執(zhí)行,單方違約或單方停止,則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元正。本協(xié)議解決糾紛約定:雙方協(xié)商一致;在甲方轄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裁定。

四.酒水銷售的合同是什么格式的?

1. 什么是合同格式條款及其特點合同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即納入合同內容的條款。

2.這類合同條款對于非擬定條款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能訂立合同。

3.格式條款往往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式條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條款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yōu)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合同條款。

4.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guī)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通知、聲明、商業(yè)廣告、店堂告示、憑證、單據(jù)等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和格式條款定義的,也視為格式條款。

5. 制定格式條款應遵循的原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和誠信原則,在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6.制訂和使用格式條款的具體要求(一)格式條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

7.格式條款采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進行明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標注。

8.(二)格式條款中禁止含有的有關內容1、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以下內容: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三是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或保修責任;四是因可能產生的違約行為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五是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9.2、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以下內容:一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shù)額;二是承擔應當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加重對方責任的其他內容。

10.3、格式條款不應含有排除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是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三是解釋合同的權利;四是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五是依法應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11.重點打擊的合同欺詐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jiān)管工作中重點查處以下幾類合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一)虛構合同主體,用已被吊銷企業(yè)的名義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二)偽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銷售渠道、質量標準等。

13.(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四)利用虛假廣告或信息,誘使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保證金、培訓費、加盟費、設備費等費用。

14.(五)以特許加盟、連鎖經營、技術轉讓等為名,以高額利潤為誘餌,誘使他人訂立合同。(六)當事人無實際履約能力,采取欺詐手段訂立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價款、酬金或者貨物;(七)在合同中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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